• 2015-09-25
  • 信息通告
  • 北京大学国际合作部

近年来,国家和学校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规定和办法。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和审计检查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因公临时出访管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现明确以下要求,请各出访团组人员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并遵照执行。

1、因公临时出访团组应当遵守国家外事有关管理规定,按照《北京大学因公出国审批与管理规定》(校发〔2012〕69号),履行校内出国(境)审批手续。

2、出访团组在申请办理出访业务时,应该按照要求列明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地区)、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有关材料要真实有效。在外停留时间的计算包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总天数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开支项目和标准及手续办理流程,按照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4、因公临时出访团组核销出国经费时应提交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等,严格按照批准的出访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无关的开支。 

5、因公出访逾期归国的团组和个人应填写《因公出国(境)逾期归国情况说明》。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逾期外,未事先经学校批准或同意的,均属于“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的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逾期者进行相应处理。

6、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特此通知。

 

财务部    国际合作部

2015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