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08-23
  • 留学海外
  • 北京大学国际合作部


 
一.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内容


中国政府奖学金按学生类别分为本科生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汉语进修生奖学金、普通进修生奖学金和高级进修生奖学金。
中国政府奖学金分为全额奖学金和部分奖学金。
全额奖学金包含内容如下:
1.免交注册费、学费、实验费、实习费、基本教材费和住宿费;
2.提供与中国学生同等的公费医疗服务;
3.提供奖学金生活费和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4.提供入学时由入境口岸城市至学校所在城市、汉语补习院校所在城市至专业院校所在城市,以及毕业时由学校所在城市至出境口岸城市的一次性火车硬座车票(乘坐通宵火车时为硬卧车票);
5.奖学金生的国际旅费原则上由派遣方负担。另有协议者按协议规定办理。
 
部分奖学金为上述内容中的一项或几项待遇。
 
中华文化研究项目:免交注册费、研究费、住宿费和紧急医疗费,另按月发给研究补助费,提供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图书资料费和学术旅行补助费。
 
二.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汉语补习和入系标准

奖学金生入学后因汉语水平达不到要求而不能开始专业学习的,应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在我校对外汉语教育学院进行汉语补习。HSK达到7级以上,或考试成绩达到入系标准的学生,才可以开始专业学习。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达到入系标准的学生,如果要求继续留在北大,必须延长汉语补习期限,或者转入其他学校。
 
三.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

1.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须参加并通过每年一次的奖学金年度评审,才能继续享受奖学金待遇。年度评审内容包括学习成绩、学习态度、考勤情况、行为表现及奖惩情况等。
2.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一般在4月下旬开始。申请下一年度继续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到所在院系或留学生办公室领取《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表》(可从http://www.oir.pku.edu.cn下载),认真逐项填写后交回所在院系。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止享受奖学金资格一年:
①所修课程未达到学校规定学分要求或考试不及格门数超过所修课程的1/3;
②研究生未按培养计划注册选课或成绩出现不合格;
③享受优秀生奖学金者平均考试成绩低于80分;
④被学校予以校纪处分。
4.被中止奖学金的留学生,可申请自费继续留校学习。中止期满前可提出书面申请,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自下学年起恢复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被取消享受奖学金资格:
① 被学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② 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奖学金年度评审;
③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奖学金年度评审。
 
四.奖学金生的专业变更、转学和学习期限的延长

奖学金生在学期间如果需要变更专业、转学或延长学习期限,须经本国留学生派遣部门向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留学基金委)提出申请,由留学基金委统一安排。
 
五.全额奖学金生的待遇标准和发放办法

1.免住宿费: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免费提供勺园留学生公寓1至4号楼一个床位;
2.奖学金生活费:
① 标准为(人民币/月):
a. 本科生:800元
b. 汉语进修生:1,100 元
c. 硕士研究生、普通进修生:1,100 元
d. 博士研究生、高级进修生:1,400 元
② 奖学金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按月发放。
新生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奖学金生活费;十五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奖学金生活费。
毕业生的奖学金生活费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
对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者,奖学金生活费自下个月起停发。
学校规定的假期内奖学金生活费照发;奖学金生假期内因离校休假而未能按时领取奖学金生活费,返校后可以补发。
奖学金生未请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非健康原因离校或者旷课,时间超过一个月者,停发当月的奖学金生活费。
3.新生来华后发给一次性安置费,标准为:
a. 来华学习期限为6个月或以内者:300元人民币
b. 来华学习期限为1学年或以上者:600元人民币
4.教材费:奖学金所包括的教材费指必修课的任课教师指定的基本教材费。
5.奖学金生要求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实验或实习,所需费用由本人自理。
6.奖学金生来华后如被发现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须立即离境回国,回国旅费自理。
7.奖学金生因患严重疾病需休学者,应回国休养,回国旅费自理;经学校批准休学者,享受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但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生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不予保留。
 
六.保险与医疗:

1.保险:北京大学要求,从2003年9月1日起,留学生在学期间必须有医疗保险。留学生所购买的保险至少要包括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两个险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奖学金生,中国政府会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购买保险;不享受公费医疗的留学生需要自行购买保险。留学生可以在来华前购买医疗保险,也可以抵华后购买。
2.医疗:享受公费医疗的政府奖学金生,如果患病须凭学生证到北京大学校医院就诊。
a. 如果需要转到其他医院(必须是区、县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就诊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 先到校医院相关科室看病,由医生开出转院证明。
② 到校外医院看病,所需医疗费由留学生本人预先垫支,待回校后到留学生会计室报销。
  ③ 回学校报销时,需提供校医院转院证明、处方、发票和各项收费明细(在交费时索要)。
  ④ 急诊情况下(如昏迷、外伤、骨折、高烧等),无校医院转院证明也可以到其他医院就医。回校报销时,除有处方、发票及各项收费的明细外,必须有急诊病历以证明符合急诊条件,否则看病一切费用自理。
b. 一般情况下,学校介绍的转诊医院为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c. 住院治疗时,有关待遇和费用按照保险条款处理。
d. 享受公费医疗的留学生应按照中国政府规定的公费医疗报销范围报销,超出范围的费用自理。挂号费自理。学生本人承担所有应报销费用的10%。
不享受公费医疗的奖学金生在校内、校外就医,一切费用自理。
e. 下列为部分自费项目:
    ① 非急诊病症,未经批准到外面就诊的;
    ② 镶牙、补牙、拔牙、配眼镜、购买营养滋补品、人工流产、分娩、美容和矫正生理缺陷等费用;
    ③ 治疗来华前已患的慢性疾病;
    ④ 因违反校纪、触犯法律而造成伤害事故及交通肇事,所支付的医疗费以及有关费用;
    ⑤因故意自我伤害行为所需的抢救和医疗费用。
  
七、特别提醒

1. 1.   每年9月份开学时,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到留学生办公室报到,并在奖学金生名单上签字确认,否则将直接影响你正常地享受奖学金待遇,切记!
2. 2.   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一般在每年的4月进行,请届时密切关注留学生办公室主页和布告栏,及时办理奖学金评审的各项手续;
3. 3.   按月发放的奖学金生活费,一般在每月的25日把下个月的生活费划入奖学金生在中国工商银行的牡丹卡帐户;如遇特殊情况,奖学金生活费以现金形式发放;如果信用卡丢失、损坏或发生其他与生活费发放有关的问题请咨询留学生办公室,电话62751239;
4. 4.   HSK在北京的考试时间为5月的第二个周日和12月的第三个周日,报名时间为4月中旬和12月初,具体情况请参考 http://www.chinahsk.net/。
5. 在校学习的奖学金生类别或待遇发生变化,均需及时到留学生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