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03-01
  • 聘请指南
  • 北京大学国际合作部

北京大学聘请外国专家(包括长、短期专家、外籍教师,以下简称专家)的工作,应紧密围绕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总体目标,从我校发展和建设规划的需要出发,贯彻"全面规划,广开渠道,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方针。为做好专家聘请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家聘请和管理工作,学校有一名副校长主管专家工作,同时学校成立了"外国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聘请专家计划,确定重点,调整布局,评估效益等工作。

第二条 国际合作部是聘请和管理外国专家的归口单位,负责制定规章制度,申报聘请计划,办理聘请手续、签发入境通知以及日常接待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要指定一位负责人主管专家工作,并将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计划和人选的确定,均应通过集体讨论决定。要配备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干部(教师)担任专职或兼职的外专秘书,协助办理专家来华各项手续和各种证件。各教研室要配备一名合作教师,负责协调专家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聘请专家要确保重点学科、新兴学科、重点攻关项目、重点实验室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急需,并兼顾某些师资力量较薄弱的外语学科的需要,实行外专名额专项目标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五条 要把好聘请关,严格掌握条件,提高聘请质量。要聘请具有真才实学、身体健康、对我友好的专家、学者来校工作。从事语言教学的专家,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职称、三年以上语言教学经验,需在本国语言和文学方面有较高造诣;从事专业课程教学的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专业基础理论水平较高,熟悉本专业的最新发展情况,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方面有相当经验。

第六条 要广开渠道,采取多种形式选聘专家。要通过各种途径,了解专家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择优选聘。

第七条 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对专家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进行精心安排,要把专家的主要精力用于培养师资、高层次人才和帮助建立新学科、开设新课程以及专业更新与改造上。专家授课时数应不少于每周12-14学时。

第八条 要把专家当作本单位的成员,编入教研室或科研组,主动向他们介绍我国有关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单位教学、科研情况,共同商讨工作中的问题。提倡中、外教师共同备课,观摩教学,交流经验。积极开展友谊交往工作,丰富专家业余生活,组织参观游览和文体活动。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第九条 聘请专家的经费专款专用,凡学校指标聘请的长、短期专家所需经费,由学校从教育部下拨的专项经费中支付,采取经费下放的办法,经国际合作部通知校财务部,由财务部将经费直接拨到各单位自行管理。鼓励各单位自筹经费聘请专家。

第十条 经费下放后,校拨经费聘请的专家费用和开支标准,请参照国际合作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所花费用,经各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核后,直接到财务部报销。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负责专家受聘来华期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包括但不限于为专家安排住房等)。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经常了解专家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专家效益评估和管理工作总结,按照国际合作部的通知要求及时上交工作总结。学校"外国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将把各单位专家管理工作和经费使用状况和效益情况,作为评审下一年度专家经费计划的参考条件。

北京大学
二〇一二年五月